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