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