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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