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