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及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立即予以记录、收集有关实物,并在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