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