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从事建水紫陶设计、生产、经营、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建水紫陶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省、州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