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导符合条件的建水紫陶生产者申请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