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