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