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对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所有者或者种植、养殖者等进行补偿。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同级财政留成的水资源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