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