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