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放养畜禽和种植农作物;(三)使用农药和化肥;(四)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洗涤、体育等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