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