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五)建立墓地;

(六)违规使用农药,过量使用化肥。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