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五)建立墓地;(六)违规使用农药,过量使用化肥。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