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十二条已修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