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十三条已修改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