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十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和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