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督学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