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督学被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对象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通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就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