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价格鉴证:(一)勘验现场或者标的;(二)进行市场调查,收集资料;(三)进行鉴定、认证或者评估;(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经价格鉴证机构集体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