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物品,如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价格鉴证机构接收鉴证物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价格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鉴证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