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一般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杂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价格鉴证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