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一般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杂或者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价格鉴证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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