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等的监督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干扰、阻碍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不得使用未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站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