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已经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