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干扰、阻碍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不得使用未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站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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