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老年教育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二)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进行老年教育研究,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办学;

(四)自主招收学员,负责学员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聘请教学和工作人员,确定其工资收入标准,实施奖惩;

(六)管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经费;

(七)接受捐赠和资助;

(八)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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