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扣押财物经依法确认应当退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出具扣押财物返还清单;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未领取的,应当视同无主财物上缴财政。扣押财物依法在执行程序中抵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扣押财物被依法收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罚没财物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