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