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