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财物、扣押财物以及银行等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含罚没和扣押财物清单,下同),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票据内容。

国家对扣押财物清单有特殊规定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将清单样式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