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财物、扣押财物以及银行等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含罚没和扣押财物清单,下同),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票据内容。国家对扣押财物清单有特殊规定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将清单样式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