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扣押财物经依法确认应当退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出具扣押财物返还清单;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未领取的,应当视同无主财物上缴财政。

扣押财物依法在执行程序中抵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扣押财物被依法收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罚没财物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