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政策和计划;(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六)组织开展对人的查病、治病工作;(七)承担药物灭杀钉螺的任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