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血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