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业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制定家畜血防实施细则;

(二)对家畜血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家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治疗;

(四)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等血防工作;

(五)指导血防区农村居民科学兴建沼气池,改善卫生环境;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