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一)抢救、治疗病人;(二)对接触疫水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调查,实施预防性治疗;(三)开展灭杀感染性钉螺和血吸虫尾蚴工作;(四)开展预防急性血吸虫病知识宣传;(五)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