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发现的血吸虫病人、病畜,应当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血防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血吸虫病预防性治疗对象,对其实施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对象应当接受治疗。血吸虫病现症病人应当及时接受检查和治疗。对血吸虫病畜,应当圈养治疗或者屠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