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血防工作必需的经费。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