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血防工作必需的经费。

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