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分别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