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框架下与本企业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本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