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各企业民主推选,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确定,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