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分别经各成员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通过;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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