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