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及时补缺。一方更换协商代表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