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及时补缺。一方更换协商代表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