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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