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