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经营者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