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特许经营。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应当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业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