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办理特许经营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